问题 | 辩诉交易制度概说 |
释义 |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涵义 辩诉交易制度于20世纪30年代产生并形成于美国,于70年代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实施。所谓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又称辩诉协商(pleanegotiation)或者辩诉协议(pleaagreement),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pleaofg ilty),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较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方的量刑建议等条件与被告方(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争取有利于被告方的最佳条件的讨价还价而形成的一项司法制度【2】。也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是指被告人对刑事指控作有罪答辩,以换取国家对案件的合理考虑【3】。 辩诉交易的交易内容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罪名的交易,包括(1)检察官允诺以比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另一罪名以换取被告人认罪;(2)当被告人犯有某些在社会上影响更为恶劣的犯罪(如猥亵儿童罪)并害怕从此声名狼藉,影响其今后的生活时,检察官允诺以其他罪名(如轻伤罪)起诉而换取被告人认罪;二是罪数的交易,当被告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为了争取被告人承认有罪,许诺将本应指控的数个犯罪改为仅指控其中的一个罪行;三是刑罚的交易,即检察官允诺建议法官对被告人适用较低幅度刑罚,以换取被告人认罪。 (二)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基础 辩诉交易在美国得以产生、发展,乃至形成一种完整的制度,这绝对不是偶然的。它是美国特定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存在至少有以下两个基础: 1、当事人诉讼主义理念。美国广泛采用的辩诉交易的做法,虽是迫于与犯罪作斗争的现实需要而采取的,但它们必然表现出当事人主义诉讼理念的一些本质特征。在英美法重,当事人主义是程序运行中的决定性原则。当事人主义涵义颇多,单就与辩诉交易制度之生长的相关性而言,至少包括当事人处分原则和法官消极性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指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中的请求或标的物。美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罪状答辩程序(arraignment)就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体现。辩诉交易的盛行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一程序的存在有着密切的关系【4】。罪状答辩程序是在开庭审理前,被告人对检察官所指控的罪行作出有罪答辩、无罪答辩等行为。被告人一旦作出有罪答辩,就意味着他放弃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承认检察官所指控的罪行,法官也就可以据此定罪处刑,而不必经过复杂的对抗式法庭审理。辩诉交易的过程几乎完全式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控制,而且法官是绝对禁止参加任何形式的辩诉交易。检察官可以就所指控的罪行作出让步,放弃指控罪行中的一项或者数项,但条件是被告人对被放弃的指控罪行予以承认;检察官也可以向法官提出有关对作出有罪答辩被告人适用较低幅度刑罚的具体建议,法官有权对双方交易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以确定被告人的答辩是否是自愿和理智的以及是否具有事实上的基础。一旦法官认为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可以拒绝予以承认,而且即使是合法的,法官也依然由权利确定是否接受答辩。但在实践中,法官的这种审查只拘于形式上,大多数场合,控辩双方所达成的交易总是会被接受。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只要不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法官只需照此予以认定,而不必区追求其是否真实。因此辩诉交易也体现了法官对当事人权利的选择的尊重。 2、检察官的广泛的裁量权。交易的一个基本条件是交易双方对交易客体具有处分权,即决定其法律上命运的权利。从外部形态来看,检察官的不予起诉、降格起诉和撤销起诉的决定可以看作检察官的处分。但从内部机制上,检察官何以具有这样的处分权?在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检察机关各自独立,自成体系。检察官是特定的司法辖区中真正的主要的执法官员、行使一种独特的准司法与行政权利相混合的权力。他可以自由的把法律适用于他的辖区,并享有独立的,几乎不受限制的裁量权。美国的检察官的广泛的裁量权,为辩诉交易的盛行从制度上提供了便利条件。正是因为检察官有了自由决定降格起诉和撤销起诉的权力,才有了辩诉交易的资本,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或满足控诉方的其他要求,从而以较高的效率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确保整个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转【5】。 (三)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种法律制度必然产生一些法律关系,辩诉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从而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有如下基本特征: 1、主体也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即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辩诉交易制度所产生的这种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控方和辩方,交易的参加者通常有检察官、被告人和辩护律师; 2、任何法律关系都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只有承担义务才能享受权利,所以辩诉交易法律关系中,被告人必须履行特定的义务才能享受到一定的权利。辩方的义务是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和辩护律师作有罪辩护,只有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较少或较轻罪刑的起诉的权利。而控方(检察官)也必须根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或者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有罪辩护,降低罪名或减少罪名起诉被告人,或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议,从而使被告人相对有利; 3、辩诉交易是当事双方合意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法官不得随意干涉。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法官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在严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下,对于控辩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原则上予以认可。 一、开设赌场罪做无罪辩护的原则是什么 1、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就要进一步分析如何其作无罪辩护。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师要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外,还要特别强调律师要认真进行调查取证,调取相关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等有利的证据。但律师尽量不要亲自调查,最好是申请法院或检察院调取,这样有利于降低执业风险。 2、无罪证据 证据充分,是指律师对被告人无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因此,除了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和阐明。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应用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3、慎重决策 律师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特别慎重。之所以这样,因为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往往要冒比较大的风险,无罪辩护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事实和证据往往盘根错节,很难一时就看清。一般情况下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极低,所以慎重决定确有必要。如果冒然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反而会适得其反,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大多数无罪辩护案件中被告人被诉有罪,是因为检察人员掌握了比较充足的证据,这些证据既充足又不易驳倒,所以律师不能轻率向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承诺。为了慎重起见,有时应当与其他律师进行商量;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领导,集体开会,共同商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4、规避风险 注重沟通要求律师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时还要注意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师的权利还没有充分的保障。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经常会收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甚至会因为某些工作瑕疵被有关机关抓把柄,严重时还会遭受牢狱之灾。因此,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要注意保护自己,要懂得同上述机关沟通,以消除误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进一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比较严重的犯罪,只是在证据上有所欠缺,这时不宜做无罪辩护,可以考虑“辩诉交易”做罪轻辩,这时我国现实法制环境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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