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本上的姓名和曾用名有区别吗? |
释义 | 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要求公民提供充分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申请人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和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派出所证明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曾用名不可删除,否则档案缺失,影响退休申请。 法律分析 【法律意见】 你好,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 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 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还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正常规定曾用名不可能删除,如果你以前有一部分档案是使用的曾用名,那就是不能删除,如果删除就是档案缺失,以后连退休都不能申请。 拓展延伸 户口本上的姓名和曾用名有何不同? 户口本上的姓名和曾用名在概念上有所不同。姓名是一个人在出生时所被赋予的名字,通常由姓和名组成。而曾用名是指一个人在不同时间段内使用过的其他名字,可能是因为改名、婚姻变更或其他原因。户口本上的姓名是固定的,一般不会改变,而曾用名则是指个人在不同阶段使用的其他名字。因此,户口本上的姓名和曾用名之间存在区别,前者是个人的法定姓名,后者是个人曾经使用过的其他名字。 结语 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需提供充分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及依据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曾用名不可删除,否则可能导致档案缺失,影响退休等申请。户口本上的姓名和曾用名有区别,前者是法定姓名,后者是个人曾用过的其他名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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