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口本曾用名不可以抹去,曾用名是表明曾经使用过该名字,并已申请做了名字的变更。关键时刻会有使用到的作用,如果去掉的话也会对当事人自己造成不便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户口簿上的“曾用名”主要是用于公民在相关资料核对时候,发现系统资料跟新的身份证资料不同情况下进行核对的,银行,户籍部门,学籍部门等情况若需要核对资料也可能需要用于户口簿核对是否存在“曾用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更名流程是什么 1、学校,单位或街道证明; 2、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填写表格,工作人员盖章,管片民警签字,所长签字; 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4、公证(超过16周岁就应该公证的); 5、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簿,申请新的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