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您所在的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所在地; |
释义 | 公积金提取流程及额度规定:单位填写审批表并送公积金中心审批,再由单位转账给职工。提取额度原则:租房不超过月缴存金额的50%,每年不超过12个月;其他住房消费不超过前12个月缴存金额的30%;购房不超账户余额或总价,一套房不超上月还贷额,两套以上不超月缴存额的60%。第三套房不可提取。 法律分析 一、取公积金在哪里去取出? 1、首先向你所在的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资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3、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核心办转账,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二、公积金提取额度的原则 1.租房的提取每月可提取额不得超过申请当月所应缴存金额的50%,每一年度都可以提取不超12个月的月提取额。 2.若是用于其它住房消费的,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申请提取的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所应缴存金额的30%。 3.若购买有权的房屋或建造大修本市内有权的住房,提取金额不得超出申请时账户内所存储的余额,且不超购房总价。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总计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住房的,公积金可提取的金额不超申请时账户内所储余额的60%,且不超购房价。 4.是偿还具有权的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总计只有一套房时,每月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的上月实际的还贷额。职工人及家庭成员总计住房有两套及以上的,每月的可提取额不超申请当月所应缴存额的60%。 5.第三套住房不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的提取额度的规则是,一般申请的那个月份不能超过存的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每一年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一年的月度的提取额度,如果是用于购买房屋的,不能超过购房的总价等。 结语 公积金提取需要经过单位审核和公积金中心审批,最终由单位支付给职工。提取额度的原则包括租房、其他住房消费、购房或建造大修本市内有权的住房以及偿还住房贷款等情况。根据规定,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存储余额或申请当月所应缴存金额的一定比例。同时,持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人员提取额度有所限制。请根据个人情况合理申请公积金提取,确保符合规定。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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