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通过“另选他人”形式或未参加自荐而选出的人员,可先公布所得票数,然后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处理分两种情况:(1)对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认定当选有效;(2)对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宣布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宣布其当选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