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主性质的选举和民主选择年选举是一种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即民主选举包含于民主性质的选举之中!所谓的民主选举主要是指国家通过给予民众广泛的选举权利,行驶自己纳税人应有的选举权,一般只有在全国或珐粻粹救诔嚼达楔惮盲较大地区范围内进行的,一般是以国家或政府主导的!而民主性质的选举,则发生带有民主性质的行为都可以称之为民众性质的行为,比如上面提到的“选先进代表”它是可以使小范围内比如一家公司或事业单位,为了体现民主公平采取选举试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