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个人不可以成立律师事务所。 根据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如下: 1、申请书以及县(市、区)司法局同意设立该律师事务所的审查意见书; 2、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和协议; 3、发起人的简历以及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表; 4、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律师资格证明、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5、发起人的转所手续; 6、发起人的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7、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合作人会议推选主任的决议书; 8、律师事务所的资金证明; 9、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 10、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