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需要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4、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检索和申请程序如下: 1、检索名称。申请人应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表和发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以及证明发起人身份、学历和法律资格的文件原件; 2、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经审核无误在一周内呈报山东省司法厅; 3、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收到山东省司法厅字号检索通知书三日内通知申请人准备律师事务所申报文件; 4、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在申请材料呈报期间应接受市司法局组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专门培训一次,培训合格的由市司法局向省司法厅出具该发起人通过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证明; 5、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初审完毕,如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将要求补充、修改材料的意见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6、经市司法局领导同意后,出具《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意见书》,并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批准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