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检察监督的期限 |
释义 | 申请监督期限两年。 一、申请检察院监督的条件 1、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 2、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 3、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 二、当事人如何申请检察院监督办案? 如果当事人所报案件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那么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不满意的话,可以在收到通知的10天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时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需要说明理由。 如果当事人还不服公安机关的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到检察院反映,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检察院会让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同时,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有必要立案的,检察院可以责令公安机关立案。 三、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1、法院自我纠错在先,检察监督在后的原则,体现了检察监督属于救济式监督的本质。 2、下级院审查在先,上级院审查抗诉在后的原则,即遵循同级受理、同级审查的规定,体现了同级监督的理念。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九条 第一项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但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则不受前述期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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