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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检察监督的期限
释义
    申请监督期限两年。申请检察院监督的条件:由承办案件的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人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
    如果当事人所报案件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那么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不满意的话,可以在收到通知的10天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时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需要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还不服公安机关的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到检察院反映,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检察院会让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同时,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有必要立案的,检察院可以责令公安机关立案。、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法院自我纠错在先,检察监督在后的原则,体现了检察监督属于救济式监督的本质。下级院审查在先,上级院审查抗诉在后的原则,即遵循同级受理、同级审查的规定,体现了同级监督的理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六)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的;
    (七)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八)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检察长批准。
    第十九条 第一项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但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则不受前述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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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4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