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从2014年1月1日起,天津市正式启动外来人口 居住证 申领和发放工作,实行多年的暂住证将不再办理。根据规定,在天津市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都应当申领居住证;凡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可以申办天津市常住户口。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居住证照片。 (二)居民 身份证 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 结婚证 》和子女出生证明。 (三)天津合法居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 房屋产权证 复印件或 购房合同 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 租赁协议 、治安责任 保证书 和合法有效房屋证明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提供房主同意居住的证明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居住在学校内部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6、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在津就业的,还需提供 劳动合同 复印件;在津经商的,还需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 复印件。由用人单位集体申报办理《居住证》的,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__单位集体申领居住 证人 员名册》。 法律客观: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 房屋出租 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