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贷款用途不真实担保人能够免除担保责任吗 |
释义 | 贷款用途不真实担保人不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一、欠债还钱的法律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二、民间借贷中需明确的事项有哪些 民间借贷中需明确的事项有: 1、借款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对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约定; 2、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三、借款时借款人应当提供什么情况 借款时借款人应当提供以下情况: 1、与借款人资格有关的基本情况。例如,作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借款人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借款人是自然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时借款人需要提供相关产品和生产经营材料,以便借款人确定借款人生产的产品是否有市场,生产经营是否有效,是否不挪用借款资金; 2、借款人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人可以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所有开户银行、账户和贷款余额,使贷款人充分了解借款人实际账面资金的运作,使贷款人能够判断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借款人还应提供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批准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使贷款人了解当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从而掌握借款人的经营和信用状况,确保贷款的安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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