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为可撤销。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当事人都自愿认可接受的,合同有效,双方都需要遵守合同约定。但如果当事人不认可显失公平合同的,可以要求解除、撤销合同,那么合同归于无效。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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