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保健服务工作的管理 |
释义 | 婚前保健工作实行逐级管理制度。 省级、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辖区内婚前保健工作,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培训、技术指导等日常工作及其他工作。 婚前保健机构的主管领导和主检医师,负责本机构婚前保健服务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服务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开展人员培训、业务学习、疑难病例讨论和资料统计分析等活动;加强质量控制,提高疾病诊断和医学指导意见的准确率,服务对象对服务的满意率等。 (二)实验室质量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中的常规检验项目,应按检验科规范的检验方法及质量控制标准进行。检验人员应严守操作规程,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 (三)信息资料管理 1、婚前保健信息资料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统计、汇总,按卫生部常规统计报表要求,按时逐级上报,并做好信息反馈。 2、婚前保健机构应建立婚前医学检查登记本、婚前医学检查疾病登记和咨询指导记录本、婚前保健业务学习、讨论记录本等原始本册,并根据记录,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 3、婚前医学检查表应妥善保存,对个人隐私保密。 (四)《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管理 1、《婚前医学检查表》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国内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两种。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印制(表格样式见附件)。 2、《婚前医学检查表》是婚前医学检查的原始记录,是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依据,应逐项完整、认真填写,并妥善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是法律规定的医学证明之一,其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印制。由婚检医师填写,主检医师审核签名,婚检单位加盖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图章印模式样见附件)。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两联,存根联由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存档保存,另一联交受检者。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须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交婚姻登记部门。 3、《婚前医学检查表》的保存同医疗机构住院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30年。《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保存同医疗机构门诊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15年。婚检机构应逐步以电子病例的方式保存《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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