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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释义
    申请变更强制执行措施的当事人应当为犯罪嫌疑人以及与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判决到期后,可以撤销或变更强制执行的指令,另外对于一些特殊人群也可以提前终止强制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在司法拘审期间,被拘审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刑期期限的;
    案件不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宣判后立即释放;
    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强制执行的判决令在判决生效后,经过当事人或当事人利益相关方申诉不合理而被法院或公安警察机关等公检法机构通过申诉的,可以变更或终止强制执行措施。在一些特定案件或当事人情况特殊的情形下,也是可以不必经过申诉流程而直接变更或撤销强制执行的判决令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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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4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