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的n反诉指的是民事诉讼中的哪一类 |
释义 | 不一定。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反诉必须符合民事起诉的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6)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7)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8)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9)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10)提起的期限: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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