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用电子邮件所订立的合同是合同的书面形式,在双方当事人使用具有效力的电子签名签署之后具有与书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民法典》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用电子邮件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其具有与普通书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使用具有效力的电子签名进行签署。《民法典》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