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表见代理有效还是无效 |
释义 | 表见代理是有效的。 表见代理主要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要求客观上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无过失。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基本要件是: 1、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 2、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订立合同应当符合和有效的要件要求; 3、客观上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且无过失。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的效力为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情形以外,表见代理有效。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但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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