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香港的政府机构设置 |
释义 | 法律分析: 除行政长官外,香港政府由三层架构组成: 行政长官是香港政府的政府首脑,负责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此职位成立于一九九七年,大致代替香港总督的职权。辖下由三层架构组成: 第一层是司长,即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他们均是由行政长官委任,负责制订香港政府最主要的政策,并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第二层是决策局,又称为政策局,职能类似英国政府的部长,负责制订、统筹及检讨特订范筹,如卫生、运输、保安等的政策,和监督属下执行部门的工作,所有决策局又共同组成政府总部,前行政长官董建华于2002年7月1日实行问责制之前,所有决策局均只向政务司司长或财政司司长负责;实行问责制后,改为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第三层是部门,是政府政策的执行部门,例如卫生署、警务处等,首长皆为香港公务员。另外少部分政府部门如廉政公署及审计署皆直属行政长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第六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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