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事人不用举证证明的事实有 |
释义 |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一、身上有哪些问题不属于鉴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1)根据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法律适用问题; (8)测谎。 二、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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