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海事海商案件管辖权有: (一)管辖区调整; 1、根据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审判的需要,调整大连、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2、其他海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决定或者通知确定的管辖范围,对海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二)海事行政案件管辖; 1、海事法院审理第一审海事行政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负责审理海事行政上诉案件; 2、海事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审理海事海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 1、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 2、违反海事案件专项管辖权确需纠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