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房屋出租人终止合同的有什么解除
释义
    房屋出租人终止合同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房屋出租合同的终止情形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有以下几点:(一)租赁合同到期。(二)房屋拆除改建。(三)房屋毁损。(四)房屋闲置。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五)承租人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死亡而且又没有同住的其他人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即终止。(六)当事人协商终止。(七)承租人有重大违约行为。
    房屋出租人哪些时候可解除合同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时候可解除合同:承租人违反约定的方法或者不根据房屋的性质使用房屋,使房屋受到损害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的;或者逾期不付租金的。
    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有: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l)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什么是房屋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房屋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出租人就可以行使单方面的法定解除权。法定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示违约;或者一方迟延履行、经合理催告后仍不履行等。
    
     该内容由 张鹏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7 2:3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