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长对副市长任职的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律师分析: 结合具体需求决定,一个城市的副市长职数数量不一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少则三四人,多则七八人都有。常务副市长和其他副市长的职责基本一致,都是协助市长分管某几方面工作。市长不在时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部分职责,比如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见重要人员等等,但是涉及市长的核心权利的职责不能由常务副市长行使,除非特殊情况下上级授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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