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破坏渔业资源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如下: 1、毒鱼:是指毒性极高的药物撒在水中,整片湖中的鱼类都会被毒死。这是一种严重破坏了鱼类资源的捕捞方式,还会对鱼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撒毒药的时候就一视同仁了,水域内的鱼类和生物都被直接灭杀。甚至于水草或其他植物,也会因为剧毒而腐烂枯萎,水资源受到污染,生态系统被严重破坏。有剧毒性质的药物无法被快速分解,会在水域内存留很长时间。缓慢沉淀在底泥上,亦或者附着水生植物,长期存在会对水域及周围环境造成二次破坏。毒药在鱼类体内难以降解,被食用后毒性就会由鱼类转到人体。直接服用被毒死的鱼类,会危害到人体健康,残留的剧毒也会在人体内堆积; 2、电鱼:这是一种掠夺性极强的捕捞方式,会对水域内的生态平衡造成严重的破坏。捕捞者会背上专用机器,以工具的方式将电通往水里,鱼都会被电晕。这种方式过于极端,幼小的鱼虾都会被电死,底栖水生动物及水中浮游生物的生存环境遭到破坏。在放电后一般能侥幸活下来,但鱼类的身体也会受到严重损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