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事务所收费如下: 民商服务收费参考: 1、 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计算比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 6%;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 5%; (4) 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 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 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2、 再审阶段 (1)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2)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 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收取; (4) 执行案件: 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