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医疗注意义务属于一种法定义务,它包含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两种。 一般注意义务一般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心,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敬业、忠诚和技能追求上的精益求精;而特殊注意义务则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一环节的医疗法律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足以注意的具体要求,也就是对患者发生的疾病和治疗所引起生命健康上的危险性,具有预见和防止的义务,既高度危险的注意义务。 二、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医师执业活动中必须履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二规定: 医务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分为几个类别 (一)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分为6个类别,分别是: 1、管理人员; 2、医师; 3、护士; 4、药学技术人员; 5、医技人员; 6、其他人员。医疗机构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二)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是: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 什么是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从事医疗机构的人员来说,首先需要保密患者的病情以及相关的住址情况,并且要有义务的告知患者实际的病情发展,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网站专业律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