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 2.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3.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4.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予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一)申报作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符全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制定了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配备了必备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二)原意承担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统一印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申请书》填报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1、执业许可证副本; 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及医疗机构会计年报表; 4、上一年度医疗服务质量(包括门诊人次、平均每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 5、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6、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7、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