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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结合食品浪费的问题谈一谈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释义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道德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法律是私 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有的。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不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以文字形式表 现出来,道德的内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 上。
    3.体系结构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有严密的逻辑体系,有不同的位阶和效力。道德不具有法律那样的严谨的结构体系。
    4.推行的力量不同。法律当然主要是靠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守法来推行,但也要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道德则主要靠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和 修养来维护。
    法律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和法治,一字之差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又有紧密的联系。所谓法律,一般指的是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而法治是在法律组成体系后,进一步明确了法的精神、法的原则、法的价值导向,简而言之,法治就是一种司法型的治理方式。谈到二者的区别,第一个就是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法治的表现形式是思想和实践的循环。法律的表现形式是一种规范和社会关系。法治不只是思想,还要付诸实际行动。但这种付诸实际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政治运动,而是更加广泛深刻的适用法律手段。第二点,形态不一样。法治的形态是运动式的,是开放式的。法律更多是静止的,更强调人们的服从和遵守。但是二者又有紧密的联系,法治是依据既定规则而实现的治理,正是因为如此,司法型治理的最大好处就是避免了个人的恣意妄为。而法律的存在就是其中的关键步骤,不同的法律例如《民法典》、《刑法》等部门法组成了法律体系,形成了法律规则。而法律规则就是法治的保障。本质上来说,法治是围绕追究和矫正违反规则的行为而展开的活动。一方面表现在,对于没有涉嫌违反规则的人,不得实施任何追究或者矫正的行为,以充分尊重和保护遵守规则者的利益,可以理解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与“法无禁止皆可为”。另一方面表现在,对违反法律的追究和矫正,必须参照“罪刑法定原则”。综上所述,法律是法治的组成部分。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的区别
    1、商誉确认上的区别。购买法下,合并方企业要按公允价值记录所收到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合并成本与取得可辨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权益结合法下,其计价基础不变,根据其账面价值决定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存在商誉的确认问题。
    2、合并费用处理上的区别。对于在合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直接和间接费用,在购买法下,直接费用增加购买成本,间接费用计入期间费用;而在权益结合法下,不管是直接费用还是间接费用一律计入期间费用。
    3、计价基础的区别。购买法认为被并企业的持续经营受到影响,该假设已经不再适用,所以要对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估价,按其公允价值入账;权益结合法认为被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仍然存在,所有者没有变化,持续经营的假设仍然适用,因此不改变计价基础,按原始的账面价值入账。
    4、会计信息质量上的区别。在权益结合法下,按历史成本反映合并后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因此其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较高,并且对于企业合并前后的会计信息可比性较强,但是其较之公允价值明显地缺乏决策相关性;在购买法下,由于使用公允价值,给人为调节利润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其信息的可靠性较差,并且企业合并前后的信息缺乏可比性,但是其提供的信息具有较大的相关性,各个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也具有横向可比性。
    5、对财务状况影响的区别。首先,在合并的当年,权益结合法将被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并入实施合并企业的收益表,而购买法仅仅将合并日后被并企业所实现的收益纳入收益表。其次,由于合并时两种方法对净资产按不同的价值入账,因此,在合并以后的年度,按权益结合法所得的成本、费用比购买法小,收益则要大。可见,权益结合法下,收益较高,所有者权益较低,所有者权益回报率较高。而购买法下,收益较低,所有者权益较高,则所有者权益回报率较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领导,确定反食品浪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组织对食品浪费情况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和评估,加强监督管理,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食品浪费情况,提出加强反食品浪费措施,持续推动全社会反食品浪费。"
    
     该内容由 刘祥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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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3: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