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复保险责任承担如何分配 |
释义 | (一)对于投保人重复投保发生的损害,是由各保险人按比例分摊,还是由其中一个保险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世界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中国《保险法》采用了按比例分摊责任,并且明确规定了责任分摊的原则和方式。 (二)《保险法》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三)比例责任分摊。不区分同时重复保险与异时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就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一、人身保险理赔的流程 (一)认清权益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切了解保障事项:保险的有效期限,保险责任,保险免除责任和保险金给付办法等。 (二)及时报案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一般为出险后7天内),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可电话报案或直接到保险公司报案)。投保人在报案时应说明如下内容: A: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被保险人出生年、月、日); B: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单号码; C: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原因及损害状况,被保险人现状; D:报案人的联络方法。 (三)收集证明 提供上述内容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将告诉您索赔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名称及件数。然后注意收集所需的证明材料,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人寿保险为5年,健康险和意外险为2年)由索赔权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也可以由索赔权利人委托其代理人办理索赔。代理人需出具索赔权利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 (四)注意给付时限 理赔部人员收到索赔申请书并点收齐全所需的证明材料后即可进入核实事故办理给付的过程。 对于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保险责任明确的申请件,一般在证明收集齐全后,保险公司应于规定的时间内给付。 (五)领取赔偿金 为了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和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特作如下理赔保险金的给付规定。 (1)为了投保人的方便给付方式可选择现金给付、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银行汇款等方式。 (2)投保人要求银行汇款时,应签定同意委托银行划帐合同书。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4)委托他人领取时,领取人需提供被保险或受益人的委托书、身份证明和领取人身份证明。 (5)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时,领取人必须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在领取以前要签署书面保证,保证由领款人通知到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6)受益人为指定时,则按指定顺序给付保险金。 (7)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领取保险金。 (8)受益人与被保险同时死亡时,保险金按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9)对于医疗费用的重复投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按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或按第一家保险公司赔付的差额计算给付金额。 (10)集体投保人身保险,如果指定投保人为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或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要求领取理赔保险金额时按照委托他人领取办理。 二、不足额保险的产生原因 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产生不足额保险合同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种: 1、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将保险标的物的部分价值投保。前者如投保人为节省保险费或认为有能力自己承担部分损失而自愿将一部分危险由自己承担。后者如在共同保险中,应保险人的要求而自留部分保险; 2、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计保险标的物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 3、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由于不足额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其差额部分的危险投保人并未转移给保险人,不足额部分应视为投保人自保。当发生全损时,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当发生部分损失时,通常适用比例分摊原则,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按比例分摊。在英美等国家多采用第一危险的赔偿方法,即首先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为赔偿给付,如果实际的损失超过保险金额,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超出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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