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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年休假计算的三个公式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三种计算年休假天数的方法,分别适用于新入职员工、离职员工和未安排年休假的情况。其中,新入职员工和离职员工的年休假计算方法较为复杂,需要考虑剩余日历天数、全年应享受天数等因素。未安排法定年休假报酬的计算方法则与月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天数有关。
    法律分析
    公式一、符合休假资格的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
    【法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X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公式和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特别提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复函,“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所以,有些员工一入职就可折算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公式二、离职时年休假=(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
    【法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公式和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特别提示】司法实践中,离职员工享受年休假并不局限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样适用于上述折算方法。
    公式三、未安排法定年休假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费的月均工资÷21.75x200%x应休天数
    【法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特别提示】公司在法定年休假外另给的福利年休假是否折算工资,可按公司制度执行。如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结语
    新入职员工和离职员工都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计算出符合休假资格的年休假天数。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离职时年休假=(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在计算年休假天数时,需要注意法条中规定的折算公式和折算方法,以及特别提示中提到的连续工作年限和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等细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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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4: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