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强制执行了的处理办法有: 1、依据裁判文书强制执行的,当事人认为裁判文书内容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3、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员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双方就可以履行和解协议; 4、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