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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形迹可疑的实务判断
释义
    是否为仅因形迹可疑,此在司法实务中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考量,在司法实务认定中应当注意几点:
    1、行为人在被盘问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且其实际上已经被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控制,如果行为人主动供述后又逃脱的,其再次被抓获后不能认定为自首。
    2、司法机关和有关组织在对行为人进行盘问时,并未掌握犯罪基本事实或行为人实施犯罪的重要证据。
    3、行为人主动交代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掌握的犯罪是否系同种。司法机关如果已经掌握了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或证据时,在对其盘问时,行为人如实供述同种其它犯罪事实的,属于坦白;行为人如果如实供述罪行与司法机关的掌握系不同种犯罪的,司法机关对其供述的犯罪也没有掌握的,则可对该不同种犯罪认定为自首。
    4、盘问的内容为犯罪事实。对于数额型、次数型等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如果司法机关掌握的行为人的涉案事实仅为一般违法事实,达不到构罪标准,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盘问时,如实供述了其他的违法事实,从而达到构罪标准的,亦应认定为自首。
    (一)仅因行为人自身特征被盘问
    在实务判断中,如果行为人在被盘问时,司法机关并未掌握其犯罪事实,而是仅因其举止、神态、言行异于常人或衣着、体貌特征与嫌疑人相似,而被侦查机关查问、教育后,如果主动交代了自己罪行的,一般都可以被认定为自首,获得从轻处罚。但是,行为人如果处于特定时空或具有典型特征,司法机关据此查获行为人的,则不宜认定为自首,例如案发地处于人烟罕至的野外,又处于深夜,司法机关在追踪嫌疑人的过程中,发现行为人神色慌张、行为可疑,而将其控制盘问,虽然行为人交代了犯罪事实,但其因具有重大嫌疑,对其不应认定为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
    (二)在行为人处发现可疑物品
    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在对行为人进行盘问时,在其处发现可疑物品的,应当对该可疑物品涉嫌犯罪的可能性进行研判。该物品如果为一般物品,行为人对物品的来源、特征等能够作出说明,并且其持有该物品符合一般生活常理的,即使该物品为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用,只要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没有证据证实为犯罪事实,行为人经盘问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下转第88页)(上接第82页)亦可以认定为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而行为人持有的物品如果为违禁品,例如枪支弹药、毒品等,因其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犯罪,而不是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对其一般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行为人在违禁品被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发现之前主动交出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型的自首。此外,嫌疑人在违禁品被查获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使用违禁品实施的其他犯罪的,亦可以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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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6:0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