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离家出走超过48小时,寻找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可以报警。家人出走下落不明,一般情况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才会立案。如走失人有被不法侵害迹象的,随时可以向派出所电话报警,不受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一)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二)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三)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四)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五)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