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上影响最大,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至少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间寻求有效的平衡。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 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 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 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商业银行作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对金融行业的发展以及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由银坚会发布,而非国务院制定与发布,因此不属于法规。商业银行监事会与其他监事会一样,具有监督与检查的功能与职责。同时,在商业银行经营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相关的原则。 一、银行债权转让的流程是怎样 1、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 2、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 3、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同时,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 4、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对转让的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