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新公司法关于验资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股份发行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缴纳股款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和认股人组成。 发行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未足额募集的,或者发行股份缴纳后30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按照缴纳的股份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