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权限是什么 |
释义 | 第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在范围中,只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主要类别,除列举部分项目名称以表明项目类别的涵义外,对具体的项目不作规定。 第二,各省(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并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各省(区、市)可依据本省(区、市)物价部门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所列的具体的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制定具体的项目目录。 第三,各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对本省(区、市)的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规定具体的个人自付比例,并结合区域卫生规划、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比如,限定某种大型设备只能在某一医疗机构使用、某一特种手术限定由某一级别的医师执行、某一特殊治疗技术只限于治疗某种疾病等。 一、工伤伤残鉴定之前能否先报医药费 劳动者在进行伤残鉴定前,工伤医疗产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在一定范围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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