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公积金提取上限 |
释义 | 上海公积金提取上限为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近日印发《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通知》,明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条件、限额、材料和渠道等内容,明确最高月提取限额提高至4500元。 提取对象及条件 公租房承租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本市公租房租赁费用: 1.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按照本市关于公租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已纳入本市政府主管部门公租房网上签约系统管理的公租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3.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生效中的提取业务; 4.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5.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提取有以下步骤: 1.由公积金中心核准的提取,提交相关证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审核盖章。 2.持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公积金存折或联名卡和身份证等到银行住房公积金网点提取。 3.委托银行审核的提取,申请人提交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离退休证、身份证等。 4.可直接到本市相关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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