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