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什么决定 |
释义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决定。 行政处罚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类行政执法活动,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项程序,一旦违反,就可能导致程序不合法,进而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认定: 1、违法性质和情节(如主观故意、持续时间等); 2、危害后果(如造成空气污染或者环境破坏、较大经济损失等); 3、社会负面影响(如受影响的范围、人数、反响等); 4、处罚结果(如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财产、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人身自由等)。 集体讨论的时间:行政处罚法对集体讨论的时间未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通常应在告知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经过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罚决定前进行。 如此可以避免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后,因处罚意见的改变而再次进行集体讨论,提高办案效率,也符合集体讨论制度的立法本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审查程序)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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