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开增发的条件 |
释义 | 公开增发的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3、要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公开增发的流程: 1、先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董事会就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作出的决议; 2、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就增发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第四条 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二)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已履行法定程序,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发行距前次发行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公司法》的相应规定;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本次发行完成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且预测本次发行当年加权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配股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水平,或与增发前基本相当。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前的业绩可以模拟计算,重组后一般应运营12个月以上; (四)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五)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七)公司申报材料无虚假陈述,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公司应保证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 (八)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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