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认定是行政行为吗 |
释义 | 交通事故认定不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就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具有执行性,而交通事故认定不具有执行性。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一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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