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刑法中,不作为犯有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而纯正不作为犯指的是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通俗讲,就是该为而不为。 纯正不作为犯,以我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最为典型。另外,丢失枪支不报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即属于此类。 不作为犯罪包括以下四种义务来源,即: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1、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之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纯正不作为中,其作为义务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这里的法律规定不能作扩大解释,只能理解为刑法明文规定或者由其他法律规定而经刑法予以认可。如果只有其他法律规定,未经刑法认可,则不能成为不作为之作为义务。 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从事某项工作的人,其职务或业务本身要求他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例如,游泳场的救生员有抢救落水人的义务,值班医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保育员有保护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等等。由于这些义务是以行为人所从事的工作、所担负的职责为前提,因而一般都由本单位、本行业的主管部门或者业务部门通过的职责守则、条例等形式加以规定。 3、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引起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法律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合同行为,合同引起作为义务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合理划分刑法与民法等非刑事法律的调整界限。 4、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我国的刑事法律对犯罪的规定是十分的详细且严格的,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注意相关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尤其是在涉及到自己的利益的时候,一定要积极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