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形成环境污染罪 |
释义 | 1、本罪侵犯了国家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决定或者命令。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放射保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排放是指将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和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漏、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飞机、平台或其他运输工具向土地、水体和大气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通过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放置在特定的地方或设施中,不再取回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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