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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不通过说该房屋有进行中的提取业务这样还能再次申请吗?
释义
    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不通过说该房屋有进行中的提取业务这样不能再次申请。
    房屋有进行中的提取业务,需要把之前的提取业务结束以后,过一年再行申请,如果是夫妻的话,可以做补支补签,直接就可以提取了。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如下: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注: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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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5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