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民人身自由权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5、生命权,生命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国法律的首要任务。 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5、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以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 综上所述,人身自由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权主要是包含五个方面:生命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