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末位陶汰制,限制有哪些 |
释义 | 实践中,有一些用人单位为激发劳动者追求业绩,设置“末位淘汰”制度,即考核周期内哪位职工业绩排在最后一名,企业则对其进行解除。一般认为,如果该“末位”业绩属于职工消极怠工所致,且有确切证据证明消极怠工,而规章制度又将此列为严重违纪,则企业可以消极怠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上述消极怠慢需要证明员工具备消极的主观要件,实际举证难以实现,容易被认定为不适合工作,可能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一般来说,末位表示业绩差,不符合职场责任等要求,在法律上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在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追加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因病或非劳动者受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使用者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者与劳动者协商的内容无法达成协议。因此,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使用者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调动员工或训练后解除。因此,末位不等于不胜任工作或者消极怠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此外,最后一个永远存在,最后一个并不意味着不好。只有在评估制度作为考虑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判断工人是否有工作的能力,而不仅仅是排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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