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聘用合同 在许多时候就是聘用合同,在法律上并无区别,只是叫法不同,就像协议和合同。 但两者在使用使用中,因为人为的认识不同,或者显尊贵,显专业,区分事业单位或政府单位和一般企业公司或者在单位的位置高低等,会用聘任合同,而不是 劳动合同 这种中性词语的称谓。 比如聘任教授,聘任总裁、聘任总经理、聘任法律顾问、聘任 律师 、聘任总经理,聘任名誉顾问聘任等,突出专业性或卑尊地位。但实质上,仍是劳动合同,仍是 劳动关系 ,只是比一般劳动合同待遇好,更自由和福利更好,劳动者更有主动权。 但在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聘任合同多是为了区分有编制的公务员和没编制的公务员,两者的适用法律关系和福利待遇相差很大,此时聘任合同不是突出专业性或卑尊地位,而是区分公务员与非公务员,在编的与临时的。此时聘任合同,就完全等同与劳动合同,意义和差别完全一样。 法律客观: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