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托与银行信贷的联系 |
释义 | 法律分析: 1. 经济关系不同 信托是按照“受人之托,帮他人理财”的宗旨来融通资金、管理财产。涉及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三个当事人,体现的是多边的信用关系。而银行信贷则是作为“信用中介”筹集和调节资金供求,是银行与存款人、贷款人之间发生的双边信用关系。 2. 融资方式不同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充当直接筹资和融资的主体,起直接金融作用。而银行则是信用中介,把社会闲置资金或暂时不用的资金集中起来,转交给贷款人,起间接金融的作用。 3. 业务范围不同 信托公司是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可以是资金形态也可以是实物形态。而银行业务则是以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为主,主要是资金形态。 4. 收益获取方式不同 信托收益是按经营成果来获得,而银行信贷的收益则是按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按提供的服务手续费来确定的。 5. 清算方式不同 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失。而银行破产时,存、贷款作为破产清算财产统一参与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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