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1、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且《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通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开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三条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