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药品销售串货怎么处罚 |
释义 | 一、药品销售串货怎么处罚? 没有经营资质或者违反规定销售管制药品的,不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如何认定 1、客体方面 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三、管制的概念,被判管制会坐牢吗? 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量刑种类。管制是主刑中的一种,其刑期是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还可以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者接触特定的人。 四、管制两年一般怎么处罚? 一种以管制为主种,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控制期限在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数罪并罚时,可延长至3年。控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拘留的,拘留1日折扣刑期2日。虽然控制刑期的上限比拘役长,但由于控制只限制人身自由,拘役剥夺人身自由。从质上,管制仍然比拘役轻。 五、非法提供管制精神药品罪的主观要件 1、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2、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了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或工作之便利,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合,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论处。 3、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既可以发生在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在从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结束之后提供。行为人提供给吸毒者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必须是无偿的。有偿的提供,包括货币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换取其他劳务、抵偿债务的,不属于本罪的非法提供行为,其性质实为一种贩卖毒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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